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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河区纪委监委机关干部考勤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1-06-08 17:36:00 来源:宁河区纪委监委

    为严明工作纪律,加强考勤工作,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委机关工作实际,现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按规定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根据区委区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每天上午、下午上班前到本部门签到,不得由他人代签,由各部门每天将签到表送部门主要负责人审阅,每月初统一将上月签到单送办公室及组织部备案。

    第二条 办公室每月中旬负责对上月考勤情况进行统计,统计结果经分管副书记审批后,交财务根据规定核发相关津贴补贴。

    第三条 工作时间要坚守岗位,不得随意串岗,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第四条 严格请假程序。严格落实《宁河区纪委监委系统干部请销假工作管理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到岗的应及时续假,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不办理续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处科级领导干部因公外出(办案工作除外)、请假离岗2天以上的,在履行请假程序的同时,要及时与办公室报备情况,以备工作需要。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