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4-03 17:07:00 来源:宁河区纪委监委
2017年以来,宁河区纪委查处了一批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为强化警示教育,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增强纪律威慑力,现将10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河道管理所岳龙镇水利管理站原站长贾春田、原会计赵忠静贪污小水工程施工款问题。
贾春田自2011年2月份主持岳龙镇水利管理站工作,在上级拨付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的国补资金时,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压低水利管理站负责的小水工程施工方价格等方式赚取工程款差价,截留部分国补资金,存入水利站会计兼出纳赵忠静私人账户内形成账外账。
2013年至2015年间,贾春田先后贪污使用账外资金31万元用于个人使用;赵忠静经贾春田同意贪污使用账外资金893983.67元用于个人买房、购车、存款,在贾春田不知情的情况下挪用水利管理站账外资金110000元,共计1003983.67元。2017年6月,贾春田、赵忠静均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2.宁河镇三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于宝明骗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
2014年11月,宁河镇三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于宝明,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本村低保户胡某某房屋。2015年9月,于宝明利用职务之便,以胡某某的名义申报危房改造,骗取危房改造补助共计4.6万元。2017年8月,于宝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3.宁河镇林庄村原村委会主任孙连东、原会计张树国套取国家粮亩补贴款问题。
2008年,宁河镇林庄村时任原村委会主任孙连东、原会计张树国,以村民魏某某等6户名义,虚报玉米种植面积113亩,套取种粮补贴款8136元,该补贴款未入村委会账,坐收坐支用于林庄村村务支出和因公饭费支出,其中4000元用于支付林庄村灌溉使用西关村村民赵某某鱼池水的费用,2000元用于支付林庄村使用西关村委会水泵的费用,2136元用于支付林庄村务饭费。2017年8月,孙连东、张树国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东棘坨镇西苗村党支部书记高汉来侵占村集体农业保险赔偿款问题。
2016年6月,东棘坨镇西苗村经“三会”研究决定,由保险公司为全体村民投农业保险,为简化投保手续,经村“两委”班子决定,以村党支部书记高汉来个人名义为全体村民投保26400元,所产生的保费及赔偿款项均归西苗村委会和全体村民。10月,保险公司支付西苗村委会保险返还款52844.4元,高汉来将其中的39600元存放于家中,供其日常消费使用。2017年8月,高汉来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七里海镇小八亩坨村原党支部书记赵怀坤组织班子旅游、坐收坐支地基款问题和原党支部书记刘维桐、支部委员张孝顺、小八亩坨小学负责人赵怀宝利用村公款支付外出旅游费用问题。
2010年12月,小八亩坨村委会假借考察学习之名,组织16人去海南旅游观光,参加人除9名村干部和后勤人员外,还有7名村干部家属和特定关系人参加,共花费现金6.8万元,时任村党支部书记赵怀坤负有领导责任。2013年11月,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刘维桐召开村“两委”班子会,与小八亩坨小学负责人赵怀宝商议,由支委张孝顺虚开小八亩坨小学购煤款5.7万元和购彩钢款1.5万元发票两张,共计7.2万元(4000元为开票的税款),在村委会入账报销海南旅游费用。
2010年12月,小八亩坨村“两委”班子会研究决定,将村北地基以每所2万元的价格向村民公开发售。由支委张孝顺经手收取地基款14万元,其中的10万元地基款未及时入账,经时任村党支部书记赵怀坤同意,时任支委张孝顺经手将10万元一次性付给村民许某某,作为村委会支付拖欠许某某的机耕费,存在坐收坐支的问题
2017年5月,赵怀坤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刘维桐、张孝顺、赵怀宝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廉庄镇岳道口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岳振广违反工作程序承包村鱼塘和套取粮亩补贴款等问题。
2008年9月,廉庄镇岳道口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岳振广未经民主程序,在提前盖好岳道口村委会公章的空白纸书写其承包村南25亩土地的合同,该合同约定岳振广承包村南土地25亩,承包期限35年,承包费至今未交。
2012年12月,岳振广在未履行民主程序、未向廉庄镇政府请示的情况下,擅自将岳道口村北圈苇滩地鱼池续包给后米厂村村民杨某某和前米厂村村民杜某某,合同约定承包期限10年,该合同只有岳振广本人签字,未加盖村委会公章,岳振广擅自在合同上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公章。
2013年2月,岳振广在未履行民主程序、未向廉庄镇政府请示的情况下,擅自将村西12亩、6亩土地分别承包给本村村民,在未签订承包合同的情况下收取承包费5.3万元,该承包费未及时入村委会账。
2008年至2011年,岳振广以自己和妻子的名义分四次虚报套取种粮补贴款11713元,全部用于其个人日常支出。
2011年左右,村民岳某某因捕鱼违规挖掘蓟运河苇滩地,后岳振广以罚款的名义收取其2000元,收取的2000元未入村委会账,被岳振广直接用于村委会饭费支出。
2017年5月,岳振广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7.丰台镇西村原村党支部书记单国生、原村委会主任刘宝仲同意村民虚报国家粮食补贴和清淤改造工程未公开招投标问题。
刘宝仲担任西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其弟和弟媳在2007年至2015年期间,将承包的埝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申报国家粮食补贴,累计领取补贴14101元。该埝沟地属于非正式耕地,且为个人开发形成。刘宝仲无视相关政策规定,同意该地申报国家粮食补贴,对此负有领导责任。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单国生知情,但未予以提醒和制止,负有领导责任。
2012年12月,西村召开村“两委”班子会议、党员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商议决定对本村沟渠进行清淤改造,经刘宝仲提议,商定由河北省玉田县人徐某负责施工。2013年1月底,沟渠清淤工程完工后,村委会支付工程款34000元和税款1926元,总计35926元。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单国生和村委会主任刘宝仲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2017年5月,单国生、刘宝仲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苗庄镇教育组出纳翟强林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参与赌博问题。
2017年3月3日至2017年3月17日,翟强林在担任苗庄镇教育组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六合彩赌博,分18次挪用苗庄镇教育组公款共计861400元人民币。2017年5月,翟强林受到行政开除处分。
9.苗庄镇赵路村党支部书记王仁领、村委会主任董乃珍同意村民非法侵占村集体用地扩建厂房问题。
2015年底,赵路村党支部书记王仁领、村委会主任董乃珍在未召开村“两委”班子会议、党员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且未核实村民王某某(王仁领侄子)房前村属排灌沟土地性质的情况下,擅自同意王某某取土垫平其房前村属排灌沟,并扩建厂房的要求,导致王某某扩建厂房非法占用赵路村集体其他农用地约360平方米,造成了群众上访的不良社会影响,王仁领、董乃珍负主要责任。2017年8月,王仁领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董乃珍(因2016年11月受到行政处罚,区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芦台镇大艇村原党支部书记董作立、原村委会主任孟照兴、原支部委员李连合擅自将保管资金抵账,给集体造成损失问题。
2012年12月,时任大艇村原党支部书记董作立、原村委会主任孟照兴、原党支部委员李连和在担任村干部期间,村委会保管的唐山市人韩某某购买村民王某某地基款20万元陆续流失,并给集体造成支付62625元利息的损失。时任村委会主任孟照兴负主要责任;时任党支部委员李连合负直接责任;时任村党支部书记董作立负领导责任。2017年8月,孟照兴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李连合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董作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